2001年,某公司因开发建设商住综合楼项目缺乏资金,与某银行协商后,决定采取“私贷公用”的模式进行融资。该公司选取了包括本案当事人武某在内的23名职工,以他们“个人购房”为名,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按揭合同》。
操作流程中,职工们仅按公司要求提供身份资料并签署空白合同,既未真实支付购房首付款,也从未实际占有、使用过所购房屋。银行在知情的情况下,将全部贷款直接划入公司账户,由公司统一支配使用。此后,贷款的偿还也由公司通过保管的职工还款存折统一操作,直至2006年公司因经营恶化停止还款。
2008年,银行对武某等职工提起诉讼。在原审中,武某虽当庭抗辩贷款系公司使用,但最终在法院调解下签署了由个人承担还款责任的调解书。2021年,该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银行就上述贷款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债权并获得确认。此后,检察机关针对同类案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对多起关联案件再审后均改判由公司承担责任。据此,检察机关对本案件提出再审建议,法院经审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
1、合同性质的认定:
案涉《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是职工个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公司为实现融资目的而安排的“私贷公用”?
2、责任主体的认定:
贷款的偿还责任应由名义借款人(职工)承担,还是应由实际用款人(公司)承担?
3、抵押权的效力:
在虚构购房事实的前提下,银行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是否有效成立?
再审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撤销原调解书、改判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并驳回银行对职工诉讼请求的判决。其裁判理由如下:
1、关于合同性质与效力:合同因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法院认为,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公司融资,而非职工购房。职工在未支付对价、未取得房屋、也未使用贷款的情况下签署合同,完全遵循公司的安排,其行为缺乏设立个人借贷法律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银行对“私贷公用”的安排自始知情。因此,案涉《个人住房按揭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关于“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2、关于责任承担:实际用款人应承担最终还款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注:《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五条)关于隐名代理的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本案中,职工(受托人)在公司的安排(委托)下与银行(第三人)订立合同,银行在订立合同时明知职工与公司之间的这种关系,故该借款合同应直接约束公司(委托人)与银行。贷款的实际使用方为公司,公司与银行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借贷法律关系,故还款责任应由公司承担。
3、关于抵押权效力:主合同无效,担保条款随之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注:《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个人住房按揭合同》作为主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且双方未对抵押条款的效力另有约定,因此其中的抵押担保条款亦属无效。银行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因基础法律关系虚假,其主张对案涉房屋的抵押权缺乏合法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4、关于原调解书的处理:程序虽无不当,但实体认定错误
尽管原审调解在程序上并无明显瑕疵,职工本人也签署了调解协议,但再审法院结合其在庭审中的抗辩、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以及银行知情的事实,认定职工签署调解协议的行为仍非其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是公司统一安排的结果。原调解书基于错误的事实认定(即认为这是职工个人贷款)作出了错误的处理,依法应予纠正。
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和借鉴意义:
1、对金融机构的警示:
银行在开展信贷业务时,必须严格审核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明知或应知“私贷公用”而仍然放贷,不仅可能面临担保落空的法律风险,更会扰乱金融管理秩序,其债权可能无法得到法院的全面保护。
2、对企业的警示:
“私贷公用”是一种违规融资行为,企图利用职工个人身份规避监管和企业贷款的限制。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将面临巨大的债务危机,甚至进入破产程序,最终害人害己。
3、对个人的警示:
公民应妥善保管个人身份信息,切勿轻易为他人“顶名”借款或提供担保。即使是在单位要求下,签字行为也可能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卷入漫长的诉讼程序。
4、对司法实践的借鉴:
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积极作用,以及法院“有错必纠”的司法担当。同时,也强调了“同案同判”的司法原则,对于事实与法律关系相同的系列案件,应保持裁判标准的统一,维护司法公信力。
最终,法院通过再审程序,厘清了“名”与“实”的关系,否定了虚假法律行为的效力,保护了名义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实际用款人的责任,维护了公平正义的法律秩序。
本案系根据山东舜翔(济宁)律师事务所杜飞主任律师亲办案例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类似疑难法律问题欢迎各界朋友咨询探讨与交流。